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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2009-09-05    点击数:2325    更新时间:2010/7/31 11:36:43    

局属各有关单位: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以下简称《执行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执行程序》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海区情况的应急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工作。各分局及海监总队应尽快细化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局备案。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制定该执行程序。
一、应急响应级别划分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分三个级别:
1.三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小于10吨或溢油面积不大于1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三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2.二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10吨-100吨或溢油面积100—200平方公里或溢油点离敏感区15公里以内,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二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3.一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或溢油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一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二、应急响应原则
经对溢油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或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
1.三级应急响应
由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2.二级应急响应
由二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3.一级应急响应
由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领导小组管理下的一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三、三级应急响应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各海区设立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海区总队总队长
副总指挥:海区分局分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成员单位:海区总队相关处室、分局环境保护处、办公室(新闻办)
相关单位:海区相关业务中心、石油公司
海区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响应办公室和专家组。应急响应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海区总队。专家组作为溢油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
2.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
启动应急响应执行程序,指挥、监督溢油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
(2)应急响应办公室
细化制定和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相应执行程序;承担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应急响应专家组的活动;监督企业溢油应急行动;协调调动应急资源;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建议和请示;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直辖市政府通报溢油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进行溢油事故查处。
(3)环境保护处:
协助海监总队调查处理溢油事故;通知石油公司启动溢油应急计划及采取相关行动;组织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4)办公室(新闻办):
负责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组织管理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5)专家组
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6)石油公司
①发生溢油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公司溢油应急计划和溢油应急响应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溢油源,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②负责指挥溢油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清除海面油污,防止油污扩散,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
③及时报告溢油处理情况;参与溢油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④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应急支援。
(二)应急响应预警
1.信息接报处置
(1)信息接报部门接到海上溢油(事故)报告时,应向报告单位(人)详细了解发生溢油事故基本情况,填写《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立即转报海区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办公室。
(2)应急响应办公室收到《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后,应立即对接报内容进行全面核实、分析和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入应急响应预警,并在《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签署意见,立即报海区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审批。
2.应急响应预警
(1)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进入应急响应预警指令;
(2)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派出海监飞机或海监船或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溢油海域进行巡视,核实海上溢油具体位置、种类、性质、溢油量、油污染面积和现状等情况。
同时,三级应急响应进入准备状态。
(3)对巡视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对巡视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应急响应准备结束。
①确定溢油源是海上油田时,按照专项执法程序进行查处。
②确定溢油源不是海上油田或溢油源不明时,逐级上报(海区海监总队上报中国海监总队)。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三(Ⅲ)级应急响应
(1)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溢油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签发溢油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人员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应急响应办公室24小时值班。
同时,立即向中国海监总队和海区分局局长报告。二级应急指挥中心进入二级应急响应准备。
说明:为保证立即下达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指令顺序为:总指挥——副总指挥——海区总队值班领导(须报请分局领导同意)。
(2)海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应急响应工作会议,按照预案部署工作,明确需要开展的工作,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主要开展工作有:制定防扩散措施及跟踪监视、监测方案,制定海监飞机、海监船巡视计划;根据溢油性质和油污染现状开展卫星、空中、海上、岸上跟踪监视取证和跟踪监测;进行溢油漂移预测和溢油量计算;对溢油事故的进行调查取证等。
(3)应急响应相关人员立即赶赴溢油事故现场,对溢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监督检查石油公司处置和控制溢油的行动,同时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4)根据跟踪监视、监测方案,继续派出海监飞机或海监船对溢油点和海上溢油漂移区、油污染海域和岸边进行跟踪监视、监测。
(5)为了防止溢油事故的扩大,必要时可由总指挥签署下达通知书,责成溢油事故单位立即切断溢油源。
(6)应急响应启动后48小时内,由海区海监总队长批准立案调查。
(7)溢油事故出现升级时,海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准备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2.信息报告
各级逐级上报信息:现场工作组——应急响应办公室——三级指挥中心(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二级指挥中心(同时报告分局局长)——一级指挥中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由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具体要求是:
(1)接到溢油事故信息,确定进入应急响应预警后,立即编发《海上溢油情况报告》,报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海区分局、中国海监总队,并视情况向有关省、市人民政府等部门通报。
(2)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每日15:00时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海监船舶、飞机巡视工作安排向上一级指挥中心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上报。报告须经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
报告具体内容:
①基本情况:当日派出人员、海监飞机、船舶和车辆数量,空中飞行时间、海上航行距离和陆地行程距离,监测站点和采集样品数量,登检平台数量,获取取证照相、录像和文书数量,提取相关资料数量等;
②开展工作情况:空中、海上、岸边跟踪监视情况,海上、岸边跟踪监测情况及分析结果,溢油事故调查取证情况等;
③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3)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要求相关石油公司每日14:00时前上报相关情况和应急工作(海上回收油和岸边清污)动态信息,必要时可与事故发生平台直接联系。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编发《重要情况报告》。
(4)现场各行动组每日14:00时将当日(24小时内)开展工作情况(工作量统计、发现情况和问题)和次日工作计划、建议以《现场监视监测信息快报》形式报告应急响应办公室。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请示。
(5)空中监视飞机落地后半小时内,空中监视组将取证基本情况口头报告应急响应办公室,两小时内发回《海洋航空监察信息快报》。
(6)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由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总体负责,新闻办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应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通过对溢油事故现场调查确认,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溢油源已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消除;
②海面油污染已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对养殖区等敏感区不构成新的影响;
③连续3天跟踪监测,溢油事故发生海域水质达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区水质标准(含油浓度)、污染水团迁移海域水质达到所在区域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浓度)。
(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同时报告分局领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工作
1.海区总队继续对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工作进行监督,对溢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根据相关标准,由海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工作。
3.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由海区总队负责,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海监总队和分局领导。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溢油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监视取证、监督防污措施、跟踪监测和评价、油指纹鉴定)、事故结论(油指纹鉴定结论、溢油数模结果、溢油量计算、综合结论)、经费核算等。
四、二级应急响应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中国海监总队设立二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中国海监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副总指挥:局环境保护司司长
成员单位:中国海监总队、环境保护司、办公室(财务司、新闻办)、海区总队
相关单位: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一、二、三海洋研究所、石油公司等。
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响应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应急响应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中国海监总队;现场指挥部设在海区总队,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组作为溢油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
2.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
启动应急响应执行程序,指导、监督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溢油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应急响应办公室:
制定和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相应执行程序,承担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应急响应专家组的活动,监督企业溢油应急行动,协调调动应急资源,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建议和请示,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直辖市政府通报溢油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组织溢油事故查处。
(3)环境保护司:
协助海监总队调查处理溢油事故;通知石油公司启动溢油应急计划及采取相关行动;组织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4)办公室(财务司、新闻办):
负责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组织管理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5)海区总队:
具体负责海上溢油事故处置现场的指挥以及应急响应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海上石油公司立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溢油源和油污染的扩散;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报告和建议;协助中国海监总队对溢油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6)专家组:
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7)相关单位:
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按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8)石油公司:
①发生溢油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本公司溢油应急计划和溢油应急响应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溢油源,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②负责指挥溢油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清除海面油污,防止油污扩散,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
③及时报告溢油处理情况;参与溢油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④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应急支援。
(二)二级应急响应预警
(1)信息接报部门接到海上溢油(事故)报告时,应向报告单位(人)详细了解发生溢油事故基本情况,填写《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立即转报三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办公室。
(2)应急响应办公室收到《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后,应立即向三级指挥中心下达启动应急响应预警指令,二级应急指挥中心和海区现场指挥部进入应急响应预警状态。
(3)海区现场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预警指令后,按三级应急响应预警程序对接报内容进行全面核实、分析和判断,并在《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签署核实意见,报二级应急指挥中心。
(4)经核实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不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应急响应预警状态结束。
①确定溢油源是海上油田时,按照专项执法程序进行查处。
②确定溢油源不是海上油田或溢油源不明时,逐级上报。
(三)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溢油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签发溢油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人员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应急响应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24小时值班。
同时,立即向国家海洋局局长报告。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一级指挥中心进入一级应急响应准备。
为保证立即下达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指令顺序为: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中心值班领导(须报请海洋局领导同意)。
(2)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应急响应工作会议,按照预案部署工作,明确需要开展的工作,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主要开展工作有:制定防扩散措施及跟踪监视、监测方案,制定卫星、海监飞机、海监船巡视计划;协调调动应急资源;根据溢油性质和油污染现状开展空中、海上、岸上跟踪监视取证和跟踪监测;进行溢油漂移预测和溢油量计算;对溢油事故的进行调查取证等。
(3)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溢油事故现场,对溢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监督检查石油公司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控制溢油源和油污染扩散。同时,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4)现场指挥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继续派出海监飞机、船舶和执法人员对溢油点和海上溢油漂移区、污染岸边进行跟踪监视、监测。
(5)为了防止溢油事故的扩大,必要时可由总指挥签署下达通知书,责成溢油事故单位立即切断溢油源。
(6)为了防止海上油污扩散,必要时协调其他石油公司和地方政府立即参与海上油污染控制和回收工作,并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7)应急响应启动后48小时内,由海区海监总队长批准立案调查。
(8)溢油事故出现升级时,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海洋局局长,准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信息报告
各级逐级上报信息: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同时报告分局领导)——应急响应指挥中心(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海洋局领导(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由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具体要求是:
(1)接到溢油事故信息,立即编发《海上溢油情况报告》,报应急指挥中心、海洋局领导,并视情况向有关部委、省、直辖市政府等部门通报。
(2)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现场指挥部每日15:00时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海监船舶、飞机巡视工作建议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上报。报告须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报告具体内容:
①基本情况:当日派出人员、海监飞机、船舶和车辆数量,空中飞行时间、海上航行距离和陆地行程距离,监测站点和采集样品数量,登检平台数量,获取取证照相、录像和文书数量,提取相关资料数量等;
②开展工作情况:空中、海上、岸边跟踪监视情况,海上、岸边跟踪监测情况及分析结果,溢油事故调查取证情况等;
③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3)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中心每日17:00时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海监船舶、飞机巡视工作计划向海洋局报告,同时抄报相关成员和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有关部委、省、直辖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4)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要求相关石油公司每日14:00时前向现场指挥部上报相关情况和应急工作(海上回收油和岸边清污)动态信息,必要时可与事故发生平台直接联系。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编发《重要情况报告》。
(5)现场各行动组每日14:00时将当日(24小时内)开展工作情况(工作量统计、发现情况和问题)和次日工作计划、建议以《现场监视监测信息快报》形式向现场指挥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请示。
(6)空中监视飞机落地后半小时内,空中监视组将取证基本情况口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两小时内发回《海洋航空监察信息快报》。
(7)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中心总体负责,新闻办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应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通过对溢油事故现场调查确认,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溢油源已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消除;
②海面油污染已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对养殖区等敏感区不构成新的影响;
③连续3天跟踪监测,溢油事故发生海域水质达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区水质标准(含油浓度)、污染水团迁移海域水质达到所在区域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浓度)。
(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同时抄报成员和相关单位。
(四)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工作
1.溢油事故处置监督和调查处理
海区总队继续对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溢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根据相关标准,由环境保护司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工作。
3.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由海监总队负责,环境保护司协助,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局领导。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溢油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监视取证、监督防污措施、跟踪监测和评价、油指纹鉴定)、事故结论(油指纹鉴定结论、溢油数模结果、溢油量计算、综合结论)、经费核算等。
五、一级应急响应
依照《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溢油信息接报处置流程图
      2.应急响应预警流程图
      3.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流程图
      4.二级应急响应预警工作流程图
      5.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流程图
      6.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
      7.应急响应启动指令
      8.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9.应急响应执行程序指挥系统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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